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兰汇意字(2026)第 006 号
中国·甘肃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北路 828 号良志·兰州之窗 13 层
邮编:7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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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兰汇意字(2026)第 006 号
致: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禹节
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大禹节水”)的委托,
就贵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会”)
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大
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就大禹节水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大禹节水本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
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大禹节水
本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一同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委派具有证券服务经验的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
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临时股
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
师对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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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 年 2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
发布了《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临时股东
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的形式通知了
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期四下午 14:00 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通知召
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
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式、登记
时间、登记地点、注意事项、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本所律师认为
《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午 14:00 在甘肃省酒泉市解放路 290 号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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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
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或股东委托的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表股份 40,336,9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6%。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2,178,91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0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96 人,代表股份
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96 人,代表股份 28,157,99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79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
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
中小股东 496 人,代表股份 28,157,9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7965%。
席本次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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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出席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律师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议案以外,本次会议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26 日下午 14:00 在甘肃省酒泉市
解放路 290 号召开,由董事长王浩宇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会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26 日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
时间。
会监票人,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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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进行披露。
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的有关规定。
的审查,本次临时股东会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是
同意 弃权
议案 同意 反对 反对比 弃权票 否
议案内容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股) 票数(股) 例(%) 数(股) 通
(%) (%)
过
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部
分股权的议案
是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不
其中 低于 5%(不含)股份的小 15,647,913 55.5718 12,001,978 42.6237 508,100 1.8045
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部
担保的议案
是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不
其中 低于 5%(不含)股份的小 15,060,863 53.4870 12,398,928 44.0334 698,200 2.4796
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上述议案中无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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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
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王浩宇先生及
其一致行动人仇玲女士、谢永生先生、陈静先生、崔静女士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 367,985,569 股,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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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系《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禹节
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
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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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健 黄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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