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科精技: 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26 18: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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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319            证券简称:铭科精技              公告编号:2026-007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印发《关于核准铭科精技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46 号),核准铭科
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 3,535.00 万股新股。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
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535.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计 募 集 货 币 资 金 人 民 币 526,361,500.00 元 , 扣 除 与 发 行 有 关 的 费 用 人 民 币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
业字[2022]10408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
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
管协议。
   二、 本次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当前市场、行业环境的变化及
公司自身经营发展战略需要,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于 2026 年
金用途并用于收购安徽双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53.253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
使用 14,378.31 万元人民币收购安徽双骏 53.2530%股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
办理与上述项目变更和实施有关的所有事项,以及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
资金多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 2026 年 1 月 30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收购安徽双
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53.2530%股权的公告》。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上述新增实施主体、保荐机构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安徽双骏智能科
  东莞铭科                    549000017316804
             塘厦支行                            技有限公司股权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厦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用于甲方收购安徽双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年__/_
月__/_日,期限_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慕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露、韩志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
束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 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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