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97 证券简称:山河智能 公告编号:2026-005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大楼 405 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26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26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夏志宏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2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 1,074,617,264 股,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1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18,301,1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25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通过现场或通讯
方式出席了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周泰山律师及李赞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
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8,185,677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7.275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0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40,115,503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31.649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0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0,714,19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58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47,151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69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0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9,967,041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5109%。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1.00 《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778,2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381%;
反对 1,542,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3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43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853,2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1813%;弃权 31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04%。
关联股东广州万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恒翼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何清华先生回避表决。
议案 2.00 《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6,376,8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00%;
反对 1,697,7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59%;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5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789,8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4009%;弃权 22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周泰山律师及李赞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