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铁科技: 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26 1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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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自愿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 号——科创属性持续披露及相关事项》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哈尔滨国铁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
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
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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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
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均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应当以客观事实或
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
有虚假记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信息披露公告文稿遵循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
公告文稿应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
用大量专业术语和过于晦涩的表达。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
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不能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循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文件
              第一节 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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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
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所属行业的政策环境
和发展状况,披露下列行业信息:
  (一)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
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二)核心竞争优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分
析,以及报告期内获得相关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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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三)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支出的
构成项目、费用化及资本化的金额及比重;
      (四)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研发项目预计
总投资规模、应用前景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行业信息。
      公司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外,披露息税前利润、
自由现金流等反映公司价值和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参考指标。
      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
息: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
      (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
者技术替代等情形;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
则,识别并披露下列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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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
争加剧导致市场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
程未达预期,关键设备被淘汰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
品或服务价格下降等;
     (三)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
场容量下滑或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等;
     (四)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
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其他重大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积极推动核心技术与产品的研发和商业
化,保持技术与产品优势,并在年度报告中充分披露核心技术及
其先进性,科研实力和成果,主要在研项目进展、应用前景、可
能存在的重大风险以及重大不确定性等情况。
     公司还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各项主要在研产品在实现商
业化过程中所处的主要阶段、研发投入情况、预计实现商业化的
时点,并充分揭示在研核心产品可能存在的研发或商业化风险。
     第十四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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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
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
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
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
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
按时披露。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公司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
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
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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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
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
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
度报告。
  公司拟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
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
准审计意见的,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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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
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
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
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
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
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
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款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
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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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
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财务状
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财务指标发生方向性变化或原预计
金额范围差异较大或不触及第二十四条第四、五项的,应当及时
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
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
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
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
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导致公
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业
绩快报。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
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
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10%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
                            -9-
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业
绩快报。
       第三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
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
及时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
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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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11-
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任一时点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
生时;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
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
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
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
和进展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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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
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被公司解聘;
     (七)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
事务所;
     (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九)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
响。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13-
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
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
易或相关传闻可能对投资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
方式问询,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
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
域的具体安排,并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
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公司参
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该事件发生当日书面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
露工作:
       (一)控制权变动;
       (二)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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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
  前款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立即将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公司。
  前两款规定的事件在依法披露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并配
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合计持有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
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
计划,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
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上交所不得
减持情形的说明。
                            -15-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
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
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
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节 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通过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持续披露与公司
科创属性相关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
进行可能导致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
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原因及合理性,包括现有业务基本情况及重大风险,
新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备协同性等;
       (二)公司准备情况,包括在业务、资金、技术、人才等方
面的储备,以及开展新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现有业务的影响;
       (三)新业务的行业情况,包括所依赖的技术水平、研发进
展、商业化情况、市场成熟度、政策环境及市场竞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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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新业务的管理情况,包括开展新业务后,公司实际控
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公司能否控制新业务;
  (五)新业务审批情况,包括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如适用)
        ;
  (六)新业务的风险提示,包括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风险、
新业务风险等;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
其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
  (二)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
变化,或者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四)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
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五)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
被禁止使用;
  (六)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七)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四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的,应当及
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17-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
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二)董事会成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具
有审核权,并就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编制草案及内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
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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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
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等证
券事务工作,主要负责:
  (一)按程序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二)收集、整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包括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公司各部门、子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公司其他信息披露
相关文件、公告。
  (三)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信息披露档案移交
档案室,信息披露相关文件保存期为 10 年。
  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供
公司信息披露资料,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本办法需要披露的相关
事项,由子公司负责人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告知,
并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对提供的信
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五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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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的
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
司隐瞒重要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完成与信息披露
相关的问询、调查以及查证工作,收到公司书面问询函件的,应
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在期限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并
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
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
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
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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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
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
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
审核,并依法披露;
  (三)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
签名后,交董事会秘书;
  (四)在除上交所网站的其他媒体平台上发布的公司信息,
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相关领导审批;遇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
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长;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审核手续,
并将公告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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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及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一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
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
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
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
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
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五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法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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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
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
的更正措施。
  第六十七条 关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
机制,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
监会、上交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前发《哈
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哈铁科技
〔2023〕7 号)同时废止。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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