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源煤电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 2026 第 00437 号
致: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以及贵公司(下称“公司”)与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天禾”)签订的《聘请证券事务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
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天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次股东会 通知的公告及公司 2026 年 1 月 30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会议通知;
恒源煤电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2026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36 户,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8,801,48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290%。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杨林先生主持。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 15 日前。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我国法
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有: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1 户,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股东均为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亲自出席的均出示了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出席
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示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 535 户。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认证。
另外,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恒源煤电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条件,其召集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回避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
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投票方式按相关规定程序对议案进行表决。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责统计。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向公司提供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审议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名称:《关于预计恒源煤电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关联股东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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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
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