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智股份: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26 17: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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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4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中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良等5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马*斌1人庭前申请撤诉;
对郭*兰等22名投资者裁定准许撤回对公司的起诉请求或者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上述诉讼案件均已收到一审判决和裁定,公司不涉及清偿赔付,故目前对公
司损益不产生影响,鉴于一审判决案件尚处于上诉期内,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
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结果
为准。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将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近日,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智股份”)收到广东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5)
粤03民初3359、3440、8299号)、《民事裁定书》(案号:(2025)粤03民初5083、
(2025)粤03民初3251号,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二)、《民事裁定书》(案
号:(2025)粤03民初3480、3487号,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三)、《民事裁
定书》(案号:(2025)粤03民初338号,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四),深圳
中院就公司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作出一审判决或裁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此前已披露关于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诉讼事项,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2025 年 1 月 1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二、《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民事判决书》
  一审原告:王*良等 5 人
  一审被告:仁智股份、陈泽虹(部分案件)、陈曦(部分案件)、温志平(部
分案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部分案件)
  深圳中院认为,此案件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不符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
构成前提,故被告无需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除以上原告之一李*雯以
外,其余原告提起诉讼时均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各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
事实与法律依据,深圳中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
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良等 5 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各案的案件受理费由各案相应原告负担,深圳中院不作清退。
  (二)《民事裁定书》一
  一审原告:肖*等 11 人
  一审被告:仁智股份
  深圳中院认为,原告肖*等 11 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
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 11 案按原告肖*等 11 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三)《民事裁定书》二
  一审原告:万*蕾等 8 人
   一审被告:仁智股份
   深圳中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金额并撤回对被告的
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
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
如下:
   准许原告万*蕾等 8 人撤回对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 400 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 200 元,由八名原告各负担
  (四)《民事裁定书》三
   一审原告:郭*兰等 2 人
   一审被告:仁智股份
   深圳中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
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
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兰等 2 人撤回对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 100 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计 50 元,由两名原告各负
担 25 元。
   (五)《民事裁定书》四
  一审原告:刘*梅 1 人
   一审被告:仁智股份
   深圳中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
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
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 50 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计 25 元,由原告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及其他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投资者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均已收到一审判决和裁定,公司不涉及清偿赔付,故目前对公
司损益不产生影响,鉴于一审判决案件尚处于上诉期内,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
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结果
为准。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将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
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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