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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质量和效益,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
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委员会主席(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家评审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公司未来愿景、使命和价值观方案;
(二)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审议公司市场定位;
(四)审议公司战略实施计划和战略调整计划;
(五)审议公司重大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审议公司重大项目投资的实施计划以及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七)审议重大项目投资中与合作方的谈判情况报告;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可持续发展及环境(Environmental)、
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ESG)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 ESG 工作统筹管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包括审视 ESG 发展趋
势、政策动态;对公司 ESG 战略规划、组织架构、管理制度、指标体系、信息
披露报告等进行审核;监督、检查、评价公司 ESG 工作的落实情况;就公司发
展战略与 ESG 相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授权有关 ESG 的其他事项;
(十)负责《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和董事会授权
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根据需要提议召开,至少于会议召开
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委
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取现
场、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小组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公司章程》及本细则
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上市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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