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斯达: 关于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25 19: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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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07       证券简称:拓斯达          公告编号:2026-014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2026 年 2 月 25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2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公司会议室。
合的方式。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34 人,代表股份 151,663,83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541%。(“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截
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总数,下
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47,769,42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3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31 人,代
表股份 3,894,4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0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32 人,代表股份 6,889,97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995,56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1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31
人,代表股份 3,894,4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05%。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市君泽君
(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908,2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018%;反对 713,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03%;弃权 4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134,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337%;反对 713,276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524%;弃权 42,3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39%。
  提案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予以回避表决。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761,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4050%;反对 815,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76%;弃权 8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87,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019%;反对 815,356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339%;弃权 87,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42%。
   提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9,205,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3791%;反对 2,337,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14%;弃权 12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431,6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201%;反对 2,337,739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296%;弃权 12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04%。
   提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名称:顾明珠、米洁琼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拓斯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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