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 云内动力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一、在审查有关文件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并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
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必
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议,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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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昆
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
人、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
记办法、股东联系办法、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程序等内容。
昆明片区经开区经景路66号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九楼会议室如期
召开。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
权。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2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6 年 2 月 25 日 9:15-9:25 , 9:30-11:30 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会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了2026年2月10日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股东账户、股东代理人接受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出席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签名册。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1,313
人,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24,285,1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4338%。其
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7 人,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63,035,6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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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61,249,5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56%。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经查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杨波先生主持。本
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 2026 年 1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昆
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会的议题内容已充分披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无
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
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一为关联交易事项,审议该议案时控股股东云南云内
动力集团有限公司须回避表决,议案二、议案三为特别决议,应当由参加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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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62,161,023 股,反对 10,560,096 股,弃权 1,421,660 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396%。
其中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2,161,023 股,反对
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396%。
本议案控股股东云南云内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数量为 650,142,393
股)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就暨回购注销剩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 716,563,014 股,反对 6,308,658 股,弃权 1,413,500 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38%。
其中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6,420,621 股,反对
权股份总数的 89.5847%。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715,332,414 股,反对 7,596,758 股,弃权 1,356,0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39%。
其中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5,190,021 股,反对
权股份总数的 87.925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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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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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关于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李志杰
经办律师:吴继华
经办律师:解丹红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