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修
订)》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
效的《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
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
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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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
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
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
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
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
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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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西城路 19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朱俭军先生主
持。
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2 月 2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2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2 月 25 日上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
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截至 2026 年 2 月 12 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数 341,793,0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52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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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 374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355,000,5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081%。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371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13,207,4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59%。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
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
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
的议案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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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
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
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所获得的有效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53,940,9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15%;反对 913,8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147,89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776%;反对 913,855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192%;弃权 145,7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32%。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所获得的有效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53,876,8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835%;反对 968,0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083,798 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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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923%;反对 968,055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96%;弃权 155,6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1%。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所获得的有效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53,738,7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446%;反对 1,116,3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945,69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466%;反对 1,116,355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25%;弃权 145,4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09%。
以上第 3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即为
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了公告。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网络
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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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
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
《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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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 2026 年 2 月 25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丹青
负责人:颜华荣 聂海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