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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2026 年 2 月 25 日上午 9:00 点召
开的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
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
票结果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听取了公司就
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
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
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1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
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方式、时间以及审议事项等,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2 月 10 日。
王玉全先生主持。
基于上述事实,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44 人,代表公司股份 185,837,3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336%。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查,前述
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会公告中列明。本次股
东会采用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
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本次股东
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换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84,003,2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561,07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66.0051%。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许明君(签字): 王海青(签字):
李宸珂(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