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21 证券简称:微芯生物 公告编号:2026-013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604 号),深圳微芯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5,133,136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27.04 元/股,上述募
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949,999,997.44 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
币 17,451,983.16 元(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32,548,014.28 元。本
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全部到位,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深圳微芯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600228 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
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9 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开立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的
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
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近日在深圳市与保荐机构国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高新园南区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账号 资金用途
彭州微芯原创新
彭州微芯药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业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阶段)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高新园南 4000134919100339823 补充流动资金
区支行
深圳微芯生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物科技股份 03006577503 创新药研发项目
司深圳分行
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
三、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微芯药业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高新园南区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 2026
年 2 月 3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
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
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并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
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均构成违约,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其
他方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由争议各方通过
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