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建立健全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
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
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
制定了《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
下简称本规划),具体规划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
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规划与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充分考虑股东要
求,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平衡股东回报与公司未来发展的关系,保证利润分配
政策的稳定性和可行性。
三、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满足的条件为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期可分配利
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公司出现《公司
章程》规定的可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形之一时,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实现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足前款现金分红实施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同时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情况合理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需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当年盈利而董事会未做出现金
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此发表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此发表专项意见。
(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应进行详细的科学论证,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在审议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应全体董事过半数、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发表意见。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利润分配的执行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计委员会决议通过,两次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四、关于本规划的未尽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本页无正文,为《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之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