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81 证券简称:科源制药 公告编号:2026-014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力诺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制
药”)承担赔偿责任 1,610.70 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84万元、承担保全费0.5
万元,预计将减少公司2025年度净利润约 1,610.70万元,最终金额及会计处理以
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披露了2024年11月1日、2024年11月18日、2025年4月29日披露了《
关于全资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9),《关于全资子
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1),《关于全资子
公司银行账户部分金额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因力诺制药与
江苏赛邦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赛邦”)发生销售代理合同纠纷,力诺制
药的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力诺制药尚未解除冻结银行账户数
量为1个,被冻结账户资金金额57,000,000.00元,上述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4.19%,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的标准。
公司于2026年2月14日收到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
苏 0724民终3126号),具体情况如下:
原告 被告 争议 基本情况 当前进展
事项
江苏赛 山东力 合 同 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如
邦药业 诺 制 药 纠纷 1.判令被告向原告 下:
有限公 有限公 支付2023年至2024 一、被告山东力诺制药有限公
司 司 年6月30日代理费 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损 失 57027789.72 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赛邦药
元及其延期支付期 业有限公司1610.7万元;
间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江苏赛邦药业有
讼费用由被告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
担。 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案 件 受 理 费 32.6939 万
元,由原告江苏赛邦药业有限
公司负担20.8497万元,由被告
山东力诺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元,由被告山东力诺制药有限
公司负担。
二、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暂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审法院判决力诺制药承担赔偿责任1,610.7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84万
元、承担保全费0.5万元,预计将减少公司2025年度净利润约1,610.70万元,最终
金额及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将严格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对诉讼事项的进展
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