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鸿: 关于法院同意清算组担任辅助机构协助公司先行进行庭外重组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24 19: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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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 金鸿     公告编号:2026-010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同意清算组担任辅助机构协助公司先行进行庭外重组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或“公司”) 先行进行庭
外重组,不代表正式受理公司重整,庭外重组是为了查明公司重整价值及可行
性,降低企业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效率。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能否被法院
受理重整、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孰低者仍为负值。在 2025 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可能存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
警示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且公司 2024 年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和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的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第 9.8.1 条第(七)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起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简称“申请人”)送达的《通知书》,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
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衡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
请启动预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
露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
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24〕309 号)第 26 条等相
关规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基本原则,先行实施以衔接庭内重整为目的的庭
外重组,并同意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担
任公司庭外重组辅助机构(以下简称“辅助机构”),公司将在辅助机构监督
指导下,自行开展清产核资、招募重整投资人、与相关方协商谈判、维持日常
经营、自主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制定庭外重组方案等各项工作。
复函》,衡阳中院同意由清算组作为辅助机构协助公司先行进行庭外重组。具
体情况如下:
  一、法院同意庭外重组申请及指定辅助机构的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4 日收到衡阳中院送达的《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复函》,衡阳中院同意由清算组作为辅助机构协助公司先行进行庭外重组。
具体内容如下:
  经研究,为查明公司重整价值及可行性,降低企业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效
率,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
议纪要》、《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文件
精神,衡阳中院同意由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作为辅助机构协助公
司先行进行庭外重组。
  二、实施庭外重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先行实施庭外重组,有利于提前启动债权申报与审查、资产调查与评
估、债权人沟通等基础工作,有利于公司与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
害关系人进行充分协商,全面掌握各方主体对公司重整事项的意见和态度,查
明公司重整价值及可行性,降低企业重整成本,提高后续重整效率以及重整计
划表决通过的成功率。
  如公司庭外重组成功并顺利实施重整,将有利于公司改善经营和财务状况,
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风险提示
是为了查明公司重整价值及可行性,降低企业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效率。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能否被法院受理重整、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不确
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孰低者仍为负值。在 2025 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可能存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
警示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且公司 2024 年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和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的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七)项“最近三个会计年
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
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起被
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
—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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