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 7006 号深科技城 C 座 9 楼 10 楼
电话:0755-82890060 网址:www.zwszlaw.cn
二〇二六年二月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好上好信
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上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或“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
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好上
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查验了公司提
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材料,确认该等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
正本或原件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
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
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本次
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分别由 2026 年 2 月 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作出决
议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2 月 3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会议日期、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股权登记办法、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同时公告了会议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议室(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 002 号飞亚达科技大厦 15
楼西座)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玉成先生主持。
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2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2 月 24 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29 人,代表
股份 185,753,74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2.5885%,其中包括:
(1)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证明书、身份证明文件进
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184,566,38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2.1885%。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22 人,代表股份 1,187,36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001%。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
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526 人,代表股份 45,773,723 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5.42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4 人,
代表股份 44,586,359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5.0231%;通过网络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 522 人,代表股份 1,187,36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范围,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已公告的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
议,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7,554,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524,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300%;反对 182,6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40%;弃权 3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1%。
本议案关联股东深圳市点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前哨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聚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持恒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7,556,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2,14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526,3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449%;反对 177,6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27%;弃权 42,14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24%。
本议案关联股东深圳市点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前哨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聚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持恒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7,564,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534,9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36%;反对 175,7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32%;弃权 3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32%。
本议案关联股东深圳市点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前哨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聚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持恒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5,557,2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8,34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5,577,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08%;反对 148,1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36%;弃权 48,34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6%。
根据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
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经核查,本所律师认
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为《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郭丽珠 王志伟
经办律师
闫洪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