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信精密: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24 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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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512         证券简称:智信精密                公告编号:2026-004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董事张国军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信精密”)4,71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8.83%) 的股东、董事张国军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
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张国军              4,710,000               8.83%
   注:截至公告之日,张国军先生持有公司 300 万股尚处于质押状态,本次减持计划不涉及质押
股份。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具体安排
   股东名称       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减持方式
                                    不超过1%        集中竞价
      张国军                990,000
                                    不超过2%        大宗交易
日至2026年6月17日)。
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但实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如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股东张国军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所做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1)自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智信精密的股份,也不由智
信精密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
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
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智信
精密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智信精密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
的相应调整)。本人减持智信精密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法律、法规、规章
允许的方式。
  (4)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在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内当年减持股
票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在锁定期满后第二年内当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5)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若上述期间智信精密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
除权、除息行为的,则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的相应调整,如发生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
人将不得减持股份。
  (7)本人若减持智信精密股份应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
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本人承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
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8)若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
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9)本承诺书自本人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截至公告披露之日,上述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已披露
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上述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智
信精密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上述股东将在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
券交易所规则中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
次股份减持计划,未来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是否能
够按期实施完成存在不确定性。
  四、备查文件
《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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