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
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
称本激励计划)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分配情况等进
行调整修订,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求,不涉及提前归属或者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有助于更好地达到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预期目的。
二、公司及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范围仍符合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列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以下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因此,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拟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其作为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所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员情形的;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对各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等事项)、归属安排
(包括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未向激励对象就其依本激励计划可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
秀人才,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创造力与责任感,有效实现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与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的有机统一,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且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一致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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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