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莱沃: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24 1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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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88682                       证券简称:霍莱沃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
会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上海霍莱沃
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霍莱沃电子
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相关规定,特制定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一、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会的各项工作。
  二、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股东会召开当日,公司于 14:00 开始办理股东签到、登记事宜。出席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在办理会议签到、登记手续时出
示或提交个人股东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
托书、授权人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等文件。除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相关工作人员以及经公司事先认
可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四、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
权等权利,同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
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五、股东发表意见需要事先向股东会会务组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言人姓
名(或名称)、代表股份数(含受托股份数额)等内容,发言的先后顺序由会议
主持人确定或者按股东持股数多寡依次安排。
  六、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的,应当经股东会主持人许
可后发言。
  七、股东在会议发言时,应围绕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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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议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八、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
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
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全部回答问题的时间原则上控制在 15 分钟以内。
议案表决开始后,股东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九、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填错、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弃权”。如存在回避表决情况,请在备注栏中予以标注。每一议案,
只能选填一项,不选或多选无效。
  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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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会议时间:2026 年 3 月 2 日 14 时 30 分
  (二)会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郭守敬路 498 号 1 号楼 2 楼会议室 214
  (三)会议投票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6 年 3 月 2 日至自 2026 年 3 月 2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召集人及会议主持人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吉龙
  三、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三)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四)主持人介绍股东会会议需知和会议议程
  (五)逐项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六)针对会议审议议案,股东发言及提问
  (七)选举监票人和计票人
  (八)现场与会股东及代理人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
  (九)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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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复会,主持人宣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最终投
票结果以公司公告为准)
 (十一)主持人宣读股东会决议
 (十二)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
 (十三)签署会议文件
 (十四)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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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实际情
况,公司修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后的制度请
见附件。公司已于 2026 年 2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上述制度全文。
  以上议案,请审议。如无不妥,请批准。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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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6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
资金使用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
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
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上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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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及本制度。
  第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
时公告。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
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
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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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
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
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
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
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
关法律法规,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
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
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
金支付后 6 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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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
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
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
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
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
易;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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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就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
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
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
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独
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
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
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
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使用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
  (一)具体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
  (二)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总经理审批;
  (四)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九条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通过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
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
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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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
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
因及相关意见的合理性。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
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
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
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定
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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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
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并披露。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
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
  第二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
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
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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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九)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
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自2025年6月15日起完成发
行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本制度;之前完成
发行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原有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附件 2:《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6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为获取未来利
益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
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
资。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
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应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
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
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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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
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收
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下同);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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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当由总经理
决定。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市值的比例,适用《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
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总经理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董事或相应的经营
管理人员,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
决定。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
在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财务记录、会计核
算。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
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等。
  公司财务部门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
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
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
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
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回收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终止对外投资:
  (一)按照所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该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变化;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
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
送公司,以便公司及时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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