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畅股份: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14 0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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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
      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除出现本制度第
      四条所列情形外,自公司董事会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
      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独立非执行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之日自动离任。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聘的,自董事会决议
      通过之日自动离任。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
      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会可以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无正当理
      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
      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
      他公司要求移交的资料;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
      士共同签署相关离职交接文件。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
       补偿、增持计划等),不因离任变更或者豁免。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
       如承诺人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承诺人赔偿由
       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
       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
       负有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聘任合同未作规定的,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
       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
       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公司
       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
       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
       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
       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 15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
       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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