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恩康: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13 20: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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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韵雯律师、李德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
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
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
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2月13日(星
期五)下午15:00召开本次股东会。
股东发布《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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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2月13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泰山北
路万吉南二街8号A幢三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13日9:15-15:00。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郑汉杰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
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共9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194,04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5473%。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9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
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合
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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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
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及《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规定指定了股东代表、审计委员会委员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摘要的议案》
  表 决结 果:同 意111,524,967 股, 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 效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146,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9%;反对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27%;弃权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104%。
  此议案获得通过。
案》
  表 决结 果:同 意111,524,967 股, 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 效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146,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9%;反对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27%;弃权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0.1104%。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结 果:同 意111,524,967 股, 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 效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146,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9%;反对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27%;弃权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104%。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结 果:同 意111,518,567 股, 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 效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140,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93%;反对3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587%;弃权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720%。
  此议案获得通过。
  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郑汉杰回避了表决。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126,647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126,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4%;反对4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0.2078%;弃权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828%。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马卓檀              张韵雯
                            李德齐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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