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亿纬锂能 证券代码:300014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二月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本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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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及/或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权益总量为 15,000 万股/份,涉及
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7.09%。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14%。
当前公司可转债处于转股期,期间公司股本总额可能发生变动,暂取 2026
年 2 月 12 日公司股本总额 2,074,120,769 股进行计算。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五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632.65 万股、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43.10 万份、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3,475.09 万股在有效期内。前述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本期激励计划所涉
权益合计 20,450.84 万股/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9.86%。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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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
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64.86 元/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为 62.95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归
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
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数量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数量将
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 2,438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
过 60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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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提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本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
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本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
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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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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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激励计划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指
性股票 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
授予日 指
必须为交易日
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限制
等待期 指
性股票可归属日之间的时间段
自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
有效期 指 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
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
行权 指 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
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
归属 指
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
归属条件 指
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
归属日 指
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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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指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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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目标的责任感、使命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
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现行薪酬与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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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
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
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
的名单;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
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
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在行权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权/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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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分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438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
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
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包含 7 名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
在于:其是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其在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及业务拓展等关键
岗位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与能力,对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国际影响力以
及海外市场业务的开拓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对激励
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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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核实。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
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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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数为 15,000 万股,涉及标的股票种类
为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
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两部分,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及/或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权益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4,707.90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7.09%。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
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权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次拟授
序 获授的股票期权 草案公告日公
姓名 国籍 职务 予股票期权
号 数量(万份) 司股本总额的
总数的比例
比例
董事、副总裁、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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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YIYANG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
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2,412 人)
合计 14,707.90 100.00% 7.091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的 20%。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安排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
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
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股票期权
失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
段为等待期,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予之日起计算。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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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股
票期权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进行行权。可行权日必
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文所指“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间的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被授予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期间据将根据
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各批次行权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
第一个行权期 25%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
第二个行权期 25%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
第三个行权期 25%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60个月内的
第四个行权期 25%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
形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等,若届时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同样不得行权。
各行权期内,当期可行权但未行权或因未满足行权条件而不能行权的股票期
权,由公司办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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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后其售出限
制的时间段。本次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行权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相关规定。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64.86 元/份,即满足行权条件
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 64.86 元的价格购买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64.86 元/份,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
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 64.86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 64.6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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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
价格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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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6-2029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值
第一个行权期 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行权期 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第三个行权期 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
第四个行权期 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0%
注:1、以上表格中的净利润指标是指经审计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且剔除全
部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
根据各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实际完成率R=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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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实际完成值/业绩考核目标值),公司依据下表确定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业绩完成情况 R≥100% 100%>R≥90% 90%>R≥80% R<80%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100% 90% 80% 0
若行权期内,公司当期净利润增长率的实际达成率R未达到80%,所有激励
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公司在考核年度内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绩效考核,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
果确定其实际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
行权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考核结果 S A B C D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10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数量×公
司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因考核原因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
统一注销处理,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基于宏观经营环境及公司所处行业发展情况,为客观反映公司经营绩效,充
分发挥股权激励计划对员工的激励作用,公司层面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
利润聚焦盈利质量与可持续发展能力,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有效指标。未来几
年,公司将进一步增加投入,扩大产销规模,驱动公司快速发展。同时,本次考
核指标设置目标完成区间,根据实际完成情况决定授予权益可行使数量,客观反
映宏观环境和行业环境影响,形成激励梯度,有利于充分发挥激励效果,指标设
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
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及具体的行权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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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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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
和/或行权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法律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八)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
和 2017 年 3 月 31 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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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
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65.08 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 2026 年 2 月 12 日收盘
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股票期权授予
之日至每期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7.41%、32.66%、29.29%、28.32%(分别采用创业板综
指数最近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
制定的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4 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由
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授予日为 2026 年 3 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
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股票期权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2030 年
(万份)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各参数取值、
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
摊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
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
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
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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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及/或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权益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92.10 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14%。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
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次拟授予 占本激励计划草
序 获授的限制性股
姓名 国籍 职务 限制性股票总 案公告日公司股
号 票数量(万股)
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合计 292.10 100.00% 0.140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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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
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具体如下: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文所指“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间的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被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期
间据将根据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
第一个归属期 25%
性股票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
第二个归属期 25%
性股票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
第三个归属期 25%
性股票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
第四个归属期 25%
性股票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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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
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
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
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为62.95元/股,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为62.9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授予的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
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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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确定为62.95元/股,
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0%,即每股32.43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0%,即每股32.30元;
(3)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0%,即每股34.08元;
(4)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0%,即每股36.14元。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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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均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9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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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归属期 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归属期 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第三个归属期 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
第四个归属期 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0%
注:1、以上表格中的净利润指标是指经审计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且剔除全
部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
根据各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实际完成率R=各考核
年度实际完成值/业绩考核目标值),公司依据下表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业绩完成情况 R≥100% 100%>R≥90% 90%>R≥80% R<8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100% 90% 80% 0
若归属期内,公司当期净利润增长率的实际达成率R未达到80%,所有激励
对象当期未能归属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公司在考核年度内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绩效考核,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
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
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结果 S A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基于宏观经营环境及公司所处行业发展情况,为客观反映公司经营绩效,充
分发挥股权激励计划对员工的激励作用,公司层面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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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聚焦盈利质量与可持续发展能力,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有效指标。未来几
年,公司将进一步增加投入,扩大产销规模,驱动公司快速发展。同时,本次考
核指标设置目标完成区间,根据实际完成情况决定授予权益可行使数量,客观反
映宏观环境和行业环境影响,形成激励梯度,有利于充分发挥激励效果,指标设
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
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及具体的归属比
例。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
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
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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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
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
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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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
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
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
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
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65.08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2026年2月12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限制性股票授予
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7.41%、32.66%、29.29%、28.32%(分别采用创业板综
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
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4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
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
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为2026年3月):
限制性股票数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2030 年
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各参数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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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
摊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
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
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
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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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统一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取消归属由公司统一作废失效。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
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和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
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
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贪污腐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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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分公司解除与激
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或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
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
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统一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
期权已行权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
决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
做变更,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纳入行权条件;或者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
属,由公司统一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限制性股票
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它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统一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
已行权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决定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做变更,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纳入行权条件;或者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
司统一作废失效;继承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限制性股
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它原因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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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票不得归属,由公司统一作废失效;继承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
权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其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如公司提出继续
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统一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
已行权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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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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