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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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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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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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通灵”)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
—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作如下声明:
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公司执行重整计划有关
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
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
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
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
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
的事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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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本法律意见书上报相关部门或公开披露,但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书如下:
一、相关事实
具(2025)苏 06 破 56 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南通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
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重整期间的管
理人。
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裁定批准了《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以下简称“《重整计划》”
),
并终止金通灵重整程序。
限公司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暨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的申请》
(以下简称“《执行报告》”),报告《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同日,管理人向
南通中院提交了《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报告》(以
下简称“《监督报告》”),认为“金通灵对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符合重整计划规
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即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南通中院认为金通灵已完成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且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裁定终结金通灵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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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分析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至管理人银行账户。
股票或相应转增股票已经提存/预留至管理人账户。
已经提存/预留至管理人账户。
债权人账户,或已经提存/预留至管理人账户。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向管理人提交的《执行报告》以及管理人向南通中院提交的《监督报
告》,重整计划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金通灵破产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管理
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债权申报审查和网络会议平台、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财务顾
问、信托计划设立等服务费用、其他重整计划执行费用和其他重整费用等。金通灵
共益债务包括经法院批复的预重整期间引入借款、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等,其中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等由金通灵财产随时清偿。
截止 2026 年 2 月 13 日,破产费用已全部提存至管理人银行账户。经法院批复
的预重整期间引入借款已全部支付完毕,用于支付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
款项已提存至管理人银行账户。
综上,金通灵重整计划执行已达到执行完毕的第一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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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提存/预留至管理人账户
截至 2026 年 2 月 9 日,管理人账户已收到全体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
款。金通灵以现有总股本 1,489,164,214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 9.08 股的比例
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转增约 1,352,880,853 股。2026 年 2 月 11 日,金通灵
完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登记,并全部登记至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
财产处置专用账户。2026 年 2 月 12 日,管理人协同南通中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将上述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 1,206,623,251 股
转增股票全部划转至重整投资人指定证券账户。
综上,金通灵重整计划执行已达到执行完毕的第二项标准。
理人账户
截至 2026 年 2 月 13 日,金通灵已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分配职工债权、有财产
担保债权及普通债权,债权人未领受、暂缓确认债权及可能进一步产生的经济补偿
金以及未申报债权对应的偿债资金已按重整计划规定提存/预留至管理人账户。
综上,金通灵重整计划执行已达到执行完毕的第三项标准。
存/预留至管理人账户
截至 2026 年 2 月 13 日,金通灵已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向 15 家债权人分配抵债
转增股票,债权人未领受、暂缓确认债权以及未申报债权对应转增股票已按重整计
划规定提存/预留至管理人账户。
综上,金通灵重整计划执行已达到执行完毕的第四项标准。
《外贸信托-玄武 56 号金通灵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信托合同》(合同编号:2025-676
-X-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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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金通灵重整计划执行已达到执行完毕的第五项标准。
(三)重整计划执行的确认情况
计划已经执行完毕;同日,管理人向南通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认为“金通灵对
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即重整计划已执行
完毕”。
南通中院认为金通灵已完成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且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裁定终结金通灵重整程序。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已经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标
准,公司已依法向管理人提交《执行报告》,管理人已依法向南通中院提交《监督
报告》,管理人认为金通灵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南通中院认为金通灵已完成重整
计划的执行工作,且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裁定终结重整程序,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事项已得到生效司法文书的确认。因此,本所律师认为,《重整计划》已
执行完毕。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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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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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杰: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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