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7 证券简称:锐科激光 公告编号:2026-010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2 月 13 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2 月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2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楼;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0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持有股份 241,924,8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778%。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 367 人,持有股份 6,911,6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67 人,代表股份
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
票的中小股东 367 人,代表股份 6,911,6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与本议
案中的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因此,中国航天三江
集团有限公司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其持有公司 190,935,612 股股份,已回避
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7,198,2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863%;反对 280,5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08,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322%;反对 280,5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94%;弃权 422,19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085%。
表决结果:同意 248,528,4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62%;反对 275,1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603,5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416%;反对 275,1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07%;弃权 33,01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77%。
表决结果:同意 248,217,7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513%;反对 592,4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92,8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468%;反对 592,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24%;弃权 26,31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0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王茜律师、龙建胜律师以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锐科激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