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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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致: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1 月 25 日,公司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
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
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 14:30 时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新洲
路 18 号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13 日 9:15-9:25、
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均为截至 2026 年 2 月
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 506,387,0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649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885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64,646,8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73 %。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888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64,702,1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09 %。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及视讯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
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9,715,5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186,7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7%。本议案获得通
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3,383,8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7.9626%;反对 1,131,4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487%;
弃权 186,7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87%。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 海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常睿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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