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诚精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13 17: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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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
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
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相关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中缺少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
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
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
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
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
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
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
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
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
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继续遵守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或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禁止期限及地域范围以协议约定为准。
若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限制条款,除需按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外,公
司有权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赔偿实际损失,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
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执行。若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存在冲突的,则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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