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燃气: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13 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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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水发燃气    公告编号:2026-010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水发派思燃气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5,602,294 股,
每股发行价格为 5.2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99,997.62
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人民币 7,452,830.15 元(不含增值税)后
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492,547,167.47 元,另扣减审计及验资费用、
律师费用、信息披露等其他费用 2,286,792.43 元(不含增值税)
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0,260,375.04 元。
  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水发派
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致同验字(2026)第 210C000049
号)审验确认。
                                     — 1 —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
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分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监管协议签署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
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名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唐冶支行
称
银行账号    37050110475000001019
存储金额    492,547,167.47 元
用途      偿还有息负债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
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为
投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
— 2 —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三)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作为甲
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
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迟元行、宁文昕可以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
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
                            — 3 —
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
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
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
备用。
   特此公告。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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