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26-006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农商行”)诉四川升达林
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昌政、江山、陈德珍、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达州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山南大利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于 2018 年 8 月 6 日对上述案件立案,并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作出(2018)川 01 民初 2741 号民事判决书,成都农商行不服此判
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
以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为由,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
成都中院重审。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9 日收到成都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1)
川 01 民初 1071 号】,公司不服此判决并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驳
回上诉并维持一审原判。公司不服四川省高院作出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
再审申请,最高院裁定再审。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成都农商行在最高人
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诉讼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8 日、2018 年 10 月 9 日、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02)、《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8-103)、 (公告编号:2019-117、2021-001、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5-053)。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撤销(2022)川民终 1264 号民事判决,撤销(2021)川 01 民初 1071
号民事判决第八项;
二、维持(2021)川 01 民初 1071 号民事判决第一至七项、第九项;
三、确认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达成的调解协议:(一)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向成都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和解价款 5000 万元。该款项由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从已查封的四川升达林业产业
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户名: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接扣划。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需要作笔录等,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予以配合。(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法院扣划资金
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支付义务,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应在收到法院扣划资金后 3 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四川升达林
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终止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的执行,办理完毕后,双方在本案及案涉《股权回购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均已
履行完毕,双方再无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 794184 元,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 860 元,由四川升达林
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昌政、江山、陈德珍负担。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422122.17 元按 25%收取自行负担,预交的公告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民事判决书为终审判决,公司已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初步会计处理并
在 2025 年度业绩预告中体现,最终对公司 2025 年度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具体金
额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
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