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规范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 ?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 ?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
法解除其职务:
?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
? ?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
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存档备查。
? ?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
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
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
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
由此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的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
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 ?(一)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 ?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
而免除或者终止。
? ?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
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
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 ?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
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律纠纷、仲裁、重大业务遗留问题等,离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 ?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 ?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