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爱众: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12 21: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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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决策机制,
提高决策效率,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部分职权授予
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
 “行权”是指董事长、总经理等授权对象按照董事会的要求依
法代理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
  第三条 董事长、总经理等授权对象应当维护股东和公司
合法权益,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行权,忠实勤勉从事经营管理工
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
等基本原则,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在授权执行
过程中,切实落实董事会授权责任,坚持授权不免责,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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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根据行权情况对授权进行动态调整,不得将授权等同于
放权。
          第二章   授权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坚持与授权事项责任相匹配原则,结
合有关职责定位,选择合适的授权对象进行授权。授权对象应
当具有行使授权所需的专业、经验、能力素质和支撑资源。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结合实际,坚持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
一,根据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
程度、风险控制能力等,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
权限划分标准,防止违规授权和过度授权。对于新业务、非主营
业务、高风险事项,以及在有关巡视、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
突出问题的事项,应当谨慎授权、从严授权。
   第七条 董事会将一定范围内的下列事项授予总经理决策:
   (一)一定范围内的经营发展事项;
   (二)一定范围内的投资及资本运作事项;
   (三)一定范围内的融资事项;
   (四)一定范围内的基本建设事项;
   (五)一定范围内的对外捐赠或赞助事项;
   (六)一定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
   (七)一定范围内的内部管理机构改革重组事项;
   (八)一定范围内的在下属企业的股东权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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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的部分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会决定
的事项等不可授权。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包括常规性授权和临时性授权。常规
性授权的具体授权事项、授权范围、授权额度参照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以及涉及具体事项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临时性授权
是指常规性授权外,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的临时
性授权的,应以董事会决议等书面形式,明确授权目的、授权事
项、授权对象、行权要求、授权期限、变更条件等授权具体内
容。上述授权均应与公司内部相关制度衔接一致。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如属于公司“三重一大”事
项范围,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关规定或认为该事项
有必要党委前置研究的,授权对象应当按照相关决策制度的有
关规定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审议,不得以个人或者个别征求意见
等方式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授权对象行使职权应当与职工民主管理相结合,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公司工会或者职工代
表大会的相关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当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或其亲属存在关联关系
的,授权对象应当主动回避,并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授权对象应当组织相关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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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业务实施机构或者单位执行,并将执行整体情况和结果
向董事会报告,并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授权事项进行调整。
当授权事项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偏离决策事项预期
效果或出现董事会认为应当收回授权的其他情况时,授权对象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如确有需要,应当提交董事会再行决
策。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
项负有监管责任,有权对授权对象的决策过程及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的,应当及
时予以纠正,并对违规行权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批
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授权对象应当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的
原则,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行权,忠实勤勉、忠实从事经营管理
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建立健全报告工作机制,授权对象
应定期向董事会进行工作汇报。
     第十七条 授权对象有下列行为,致使公司资产损失或者
产生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决定;
— 4 —
  (二)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
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
情形。
 因未正确执行授权决定事项,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或其他
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执行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授权对象
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授权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授权
主体的责任不予免除。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应当
承担相应责任:
 (一)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
  (三)对不具备承接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
 (四)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调整,未能
及时发现、纠正授权对象不当行权行为,致使产生严重损失或
损失进一步扩大;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
形。
     第十九条 授权期限届满,自然终止。如需继续授权,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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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如授权效果未达到授权具体要求,或出
现其他董事会认为应当收回授权的情况,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
可以提前终止。授权对象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
有关授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收回或部分收回
授予的权限。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或部分收
回已经授予的权限。
   第二十一条 授权对象确因工作需要,拟进行转授权的,
应当向董事会汇报转授权的具体原因、对象、内容、时限等,经
董事会同意后,履行相关规定程序。授权发生变更或终止的,转
授权相应进行变更或终止。对于已转授的职权,不得再次进行
转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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