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爱众: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张亚光)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12 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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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张亚光, 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为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 人公开声明,
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并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四川广安爱众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 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 、 本 人具备上市公司运 作的基 本知识 ,熟 悉相关 法律、 行 政法规 、 部 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有5年以上经济、 管理及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本 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如适用);
     (三)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 自律监
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 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如
适 用 );
     (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 职)
问题的意见》 的相关规定 (如适用);
     (六) 中共中央纪委、 教育部、 国家监察委员会《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
廉建设的意见》 的相关规定 (如适用);
     (七) 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等的
相关规定 (如适用);
     (八)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
员监督管理办法》 等 的相关规定 (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 (理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 等的相关规定 (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 本人具备独立性, 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 ) 在 公司或 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 母、 子 女、 主要社会
关系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
姐妹、 子女的配偶、 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父母、 子女;
     (三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 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
、 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 咨询、 保 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 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 负 责人 ;
     (七) 最近 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
     四、 本 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 最近 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 ) 最近 36个 月 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 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 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 包括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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