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相关主体股
票交易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尔胜”、“上市公司”或“公司”)
拟 以 现 金 出 售 方 式 向 BEKAERT STEEL CORD PRODUCTS HONG KONG
LIMITED 出售参股公司中国贝卡尔特钢帘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太平洋证券”)
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相关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进行了核查,
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为法尔胜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首次公告之日前六个月至《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
(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5 年 4 月 22 日至 2026 年 1 月 9 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
类第 1 号》等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三、自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法尔胜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股票交
易自查报告、自查期间(2025 年 4 月 22 日至 2026 年 1 月 9 日)内存在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对象出具的说明及承诺,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一)自然人在核查期间买卖法尔胜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自查期间累 自查期间累计 核查期末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计买入股份 卖出股份数量 持股数
数量(股) (股) (股)
徐小娟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2025-11-03 0 1,500 0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徐云飞 2025-10-27 0 1,500 0
徐小娟成年子女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2025-06-18
吴研 75,000 -95,000 0
董事周震华配偶 2025-06-19
上市公司董事黄芳 2025-10-16
黄勇 12,000 12,000 0
哥哥 2025-10-22
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提名徐小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时间是 2025 年 11 月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徐小娟、徐云飞、吴研已出具声明和承
诺,相关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法尔胜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法尔胜
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通过本人股票账户进行的操作,与法尔胜本次交易不
存在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实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法尔胜股
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法尔胜股票的情况;
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
形,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实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法尔胜;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黄勇出具声明及承诺如下:
“本人系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董事黄芳的哥哥,本人分别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买入法尔胜股票 5000 股、2025 年 9 月 29 日买入法尔胜股票 1000
股、2025 年 9 月 30 日卖出法尔胜股票 6000 股、2025 年 10 月 16 日买入法尔胜
股票 5000 股、2025 年 10 月 22 日买入法尔胜股票 1000 股、2025 年 12 月 11 日
卖出法尔胜股票 1000 股、2025 年 12 月 16 日卖出法尔胜股票 2000 股、2025 年
本人未参与法尔胜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决策过程,在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
事项公告前,本人从未知悉或探知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相关信息,从未有任
何人员向本人及本人亲属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买卖法尔胜股票。本人的股票交易
行为是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二)相关机构在核查期间买卖法尔胜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内,自查范围内的法人机构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承诺函,经核
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上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真
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法尔胜股票的行为不属
于《证券法》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
活动,其买卖法尔胜股票的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障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之相关主体股票交易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字):
张兴林 李国亮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