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
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
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 1065)
關連交易
咸陽路污水處理廠遷建二期工程設計服務合同
工程設計服務合同
董事會謹此宣佈,於2026年2月12日,董事會審議通過關於本公司與天津市政
總院簽訂工程設計服務合同,據此,本公司委託天津市政總院就咸陽路污水處
理廠遷建二期工程提供工程設計服務。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之日,天津城投為本公司的最終控股公司,而天津市政總院為天津城
投的30%受控公司的附屬公司。因此,根據上市規則,天津市政總院為天津城
投的聯繫人,被視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工程設計服務合同項下擬進行的交易
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
於訂立工程設計服務合同前12個月內,本公司與城投諮詢於2025年11月26日就
該項目訂立了工程諮詢服務合同,而城投諮詢為天津城投的間接全資附屬公
司。因此,根據上市規則,城投諮詢為天津城投的聯繫人,被視為本公司的關
連人士,工程諮詢服務合同項下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
由於工程諮詢服務合同和工程設計服務合同項下之各項關連交易是由本公
司 與 本 公 司 關 連 人 士 就 同 一 項 目 進 行,且 交 易 性 質 類 似,故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算。
由於工程諮詢服務合同和工程設計服務合同項下的交易單獨及合併計算的一
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但均低於5%,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的規定,
工程諮詢服務合同和工程設計服務合同項下的交易僅須符合申報及公告的規
定,而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緒言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25年11月26日關於本公司與城投諮詢簽訂的咸陽路污水
處理廠遷建二期工程諮詢服務合同的關連交易公告(「該公告」)。除文義另有所
指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該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董事會謹此宣佈,於2026年2月12日,董事會審議通過關於本公司與天津市政總
院簽訂工程設計服務合同,據此,本公司委託天津市政總院就咸陽路污水處理
廠遷建二期工程提供工程設計服務。
工程設計服務合同
工程設計服務合同的主要條款概述如下:
訂約方: (a) 本公司(作為發包人)
;及
(b) 天津市政總院(作為設計人)
。
項目名稱: 咸陽路污水處理廠遷建二期工程(
「該項目」
)
項目地點: 西 青 區 陳 檯 子 河 和 獨 流 減 河 交 口 處,東 側 為 陳 檯 子 排 水
河、南側為獨流減河、西側為原陳檯子村、北側為現狀高
壓電網。
服務內容: 天津市政總院為該項目完成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含初步
設計概算)、施工圖設計、設備安裝招標技術文件及圖紙,
及在施工階段配合現場工作。
服務期限: 自工程設計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該項目工程保修階段
結束為止,預計核心設計週期為2026年2月15日至2026年3
月3日。
服務費: 工程設計服務合同總價格為人民幣9,860,000元(含稅),支
付方式如下:
交初步設計文件後30天內,本公司向天津市政總院支
付服務費總額的20%。
內,本公司向天津市政總院支付服務費總額的40%。
總院支付服務費總額的20%。
務費總額的10%。
服務費總額的10%。
前述服務費用乃由訂約雙方在參考(其中包括)相關工程設計服務現行市價及服
務內容,按照該項目預算經公平磋商後釐定。
訂立工程設計服務合同的原因及裨益
本公司與天津市政總院簽訂定價公允、程式合規的工程設計服務合同,對於該
項目的順利推進具有顯著優勢。天津市政總院在市政基礎設施設計擁有相關經
驗及專業知識,訂立工程設計服務合同可確保本公司投資實施該項目的工程質
素符合標準。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工程設計服務合同的條款乃在本集團的日常業
務中按一般商務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有關訂約方的資料
本公司主要從事污水與自來水以及其他水處理設施的投資、建設、設計、管理、
運營、技術諮詢及配套服務;市政基礎設施的設計、建設、管理、施工及運營管
理;天津市中環線東南半環城市道路特許運營、技術諮詢及配套服務;環保科技
及環保產品設備的開發運營;自有房屋出租等。天津城投為本公司的最終控股
公司兼天津市政投資(本公司的控股股東)的唯一股東,持有天津市政投資100%
股權。
天津市政總院為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經營範圍包括建設工
程設計、建設工程勘察、工程建設活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
包、建 設 工 程 監 理 及 工 程 造 價 諮 詢 等 業 務。截 止 本 公 告 之 日,天 津 市 政 總 院 的
餘49%股權由天津城投持有。
天津城投為主要從事以自有資金投資於河流綜合發展及更新、地鐵、城市公路
及橋樑、地下管道網路、城市環境基建;投資規劃;企業管理諮詢;市場建築發
展服務;租賃自有物業;租賃基建及發展及運營公用設施;建築投資諮詢。截至
本公告之日,天津城投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為天津市國資委。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之日,天津城投為本公司的最終控股公司,而天津市政總院為天津城
投的30%受控公司的附屬公司。因此,根據上市規則,天津市政總院為天津城投
的聯繫人,被視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工程設計服務合同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
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
於訂立工程設計服務合同前12個月內,本公司與城投諮詢於2025年11月26日就
該 項 目 訂 立 了 工 程 諮 詢 服 務 合 同,而 城 投 諮 詢 為 天 津 城 投 的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因此,根據上市規則,城投諮詢為天津城投的聯繫人,被視為本公司的關連
人士,工程諮詢服務合同項下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
由於工程諮詢服務合同和工程設計服務合同項下之各項關連交易是由本公司與
本公司關連人士就同一項目進行,且交易性質類似,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1條
規定,工程諮詢服務合同和工程設計服務合同項下的交易應合併計算。
由於工程諮詢服務合同和工程設計服務合同項下的交易單獨及合併計算的一項
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但均低於5%,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的規定,工程
諮詢服務合同和工程設計服務合同項下的交易僅須符合申報及公告的規定,而
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一般事項
於本公告日期,執行董事唐福生先生和非執行董事王永威先生及李曉廣先生分
別與天津城投有關連,被視為無法以獨立身份向董事會推薦意見,故彼等已就
批准工程設計服務合同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之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除以上所
述者外,概無董事於工程設計服務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中擁有重大利益
或須就相關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 30%受控公司」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彙的涵義
「聯繫人」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彙的涵義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本公司」 指 天津創業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其A股 股 份 及H股 股 份 分 別 於 上 海 證
券交易所及聯交所上市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彙的涵義
「控股股東」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彙的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工程諮詢服務合同」 指 本公司(作為委託人)與城投諮詢(作為受託人)就該項
目簽訂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建設全
過程諮詢服務合同 》
「工程設計服務合同」 指 本公司(作為發包人)與天津市政總院(作為設計人)擬
就該項目簽訂的《天津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專業建設
工程)》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國興資本」 指 天津國興資本運營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之
有限責任公司,為天津市國資委的非全資附屬公司、
天津城投的30%受控公司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百分比率」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彙的涵義
「中國」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就 本 公 告 而 言,不 包 括 香 港、中 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該項目」 指 咸陽路污水處理廠遷建二期工程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股份」 指 本公司現有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的普通股
「股東」 指 股份持有人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天津城投」 指 天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為本公司
的最終控股公司兼天津市政投資的唯一股東,持有天
津市政投資100%股權
「天津市政總院」 指 天津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註
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為國興資本的非全資附屬公
司
「天津市國資委」 指 天津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上市規
則第19A.04條所界定的中國政府機關
「天津市政投資」 指 天津市政投資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
本公司約45.57%股權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董事長
唐福生
中國,天津
於本公告刊發日期,董事會由3名執行董事唐福生先生、付興海先生(職工董事)
及聶艷紅女士;3名非執行董事王永威先生、李曉廣先生及劉韜先生;及3名獨立
非執行董事劉飛女士、王尚敢先生及薛濤先生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