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康新能”、“公司”)与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
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考
核办法》”)、《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公
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
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
法律意见书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
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之处。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合康新能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
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
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
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合康新能的说明予以引述。
文件。
法律意见书
目的。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合康新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一、 本次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 2025 年 12 月 2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
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 2025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6 年 1 月 9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任何异议。2026 年 1 月 15 日,公司
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三) 2026 年 1 月 19 日,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
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 2026 年 2 月 1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
法律意见书
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实。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
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宜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鉴于公司 3 名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
权,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激励人数由 129 人调整为 126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398
万股调整为 2,349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余洪彬
何尔康
王天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