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源股份”或“公
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
简称“《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
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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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不限于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方式征求员工意见;
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
见的情况,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
见;
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
决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
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本员工持股计
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
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下的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确定依据及确定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指导意见》、
《自律
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
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
除本员工持股计划另有规定外,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
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规模和购买价格
(一)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
资助。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4,983.86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
每份份额为 1.00 元。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
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员工
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
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二)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创源股份 A 股普通股
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股东会批准后,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非交易过户
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自
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用于股
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1,620.00 万元(含),
不超过人民币 15,355.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1.50 元/股。
截至 202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此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通过股
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3,670,000 股,占公
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2.03%,成交的最低价格为 27.84 元/股,成交的最高价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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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费用)。
(三)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规模不超过 367.00 万股,约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
公司股本总额 18,039.1840 万股的 2.03%,最终份额和比例以持有人实际认购情
况为准。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
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四)购买价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票的价格为 13.58 元/股。本次员工持股受让价格
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份过户期间,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
股票购买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业绩考核
(一)存续期
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也可经本员工持股计划约
定的审批程序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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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
(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
长。
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
期限可以延长。
(二)锁定期
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16 个
月后分两期解锁,具体如下:
第一个解锁期:为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
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 16 个月后,解锁股份数
量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50%;
第二个解锁期:为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
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 28 个月后,解锁股份数
量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50%。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
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
等证券欺诈行为。
上述敏感期是指: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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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自原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三)业绩考核
持有人的标的股票权益将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
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 16 个月、28 个
月后依据 2026 年-2027 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分两期解锁分配至持有人,公司层面的
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解锁期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6%
第一个解锁期 (不含本数)
(2)以 2025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不
含本数)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5%
第二个解锁期 (不含本数)
(2)以 2025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6%(不
含本数)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若解锁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当期对应标的股
票方可按比例解锁。若第一个解锁期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对应不能解锁
的标的股票可递延至第二个解锁期,在第二个解锁期的公司业绩考核实现时解锁。
如若递延至最后一个解锁期时业绩仍未达成的,则相应的权益均不得解锁,不得
解锁的部分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出资金额加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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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若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达标,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
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持有人最终解锁的标的股票
权益数量,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解锁系数 100% 100% 60% 0
个人当期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目标解锁数量×解锁系数。
若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锁比例未达到 100%,则对应考核年度该
员工持有份额中不得解锁部分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
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由
受让人返还该员工对应原始出资金额;或将该部分本计划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在
锁定期届满后择机出售,以出资金额与售出净收益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的资
金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自行管理,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
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本期员工持
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员工
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等,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采取了
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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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
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商议参与融资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
关账户;
(6)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7)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8)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9)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
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
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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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持有人随时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
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
(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
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
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
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1/2(含)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员工持股计
划规定需 2/3(含)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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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人会议。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负责。
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
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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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股东会的出席、提案等的安排,以及参与公司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
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的安排;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
务;
(5)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6)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在员工持股计划法定锁定期及份额锁定
期届满时,决定标的股票的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被强制收回份额的归属;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9)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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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
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他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
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
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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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票数)。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依照其所认购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3)依照其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风险;
(4)遵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退出、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6)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7)按名下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要求、股
票抛售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
(8)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与权益分配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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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定资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
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
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但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
金分红不受前述锁定期限制。
票的处置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陆续变现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
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全部标的股票一次性过
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处置。如受法律法规限制无法过户至个人账户
的,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变现该部分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
有人。
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
会在该期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前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
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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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正常实施不作变更。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含)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
期可以延长;
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
有人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第十六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不得用于抵质押、担
保、收益权转让、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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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收回,按照出资金额加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与售出收益孰低值的原则返还个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
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
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在对应批次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
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所获得的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
(1)持有人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
(2)持有人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
持有人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
(3)持有人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
违纪等行为的;
(4)持有人因执行职务外的其他原因而身故的。
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收回,按照出资金额与售出收
益孰低值的原则返还个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
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
格的受让人,则在对应批次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所
获得的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
(1)持有人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
(2)持有人因绩效不合格、出现重大过错等原因被降职、降级或被解除劳
动合同,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3)持有人非因工受伤而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4)持有人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者持有人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
与激励对象解除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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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或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
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收回,按照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
和与售出收益孰低值的原则返还个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
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
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在对应批次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
会择机出售,所获得的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
(1)持有人退休的,若公司董事会决定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照情形
发生前的程序进行,则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持有人因工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若公司董事会决定持有人所持有
的权益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则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
条件;
(3)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若公司董事会决定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
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则其持有的权益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
定继承人代为持有;若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
格,则其返还持有人的资金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股计划份额及份额权益的情况,届时由公司管理委员会另行决议。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份额持有人,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
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
长。
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
有人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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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和持有人另行协商
解决。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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