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明装备: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6年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12 19: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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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6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权时,应指定副主任委
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和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4)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
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履职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定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其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经理人选;
 (3)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被提名人同
意前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4)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5)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七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6)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
提议举行,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或服务,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
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
要点、每一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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