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
方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单
位”)。
第三条 引用标准及关联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第四条 专业术语定义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交易商协会
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
国证监会及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
公布前述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
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
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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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体。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
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
能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
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
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
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
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持续披露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
司发生可能影响自身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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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
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
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
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
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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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
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
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
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
规则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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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
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
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
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
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公司也可根据经营活动需要披露业
绩快报。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
临时报告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
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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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及其他重大事件公告。
(一)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
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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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生重大影响;
上市或挂牌;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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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三)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时。
(四)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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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五)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
生的影响。
(六)公司的下属单位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前述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交易商协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
息披露按照《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
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二)公司应当关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
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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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
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
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四)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
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
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
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
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
回答公司的问询。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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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
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
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协助提供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
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
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
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十八条 公司以董事会名义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
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
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必须经公司
董事长审核同意并签发。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召集财务部、证券事务部门等,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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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证券事务部门负责收集与定期报告相关的信息,并
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修改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
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公告文稿的复核,董
事长审核定期报告相关的公告内容并签发;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审核通过的文稿及深交所的要
求,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对于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临时报告,由公司证券
事务部门负责草拟,经办单位应当协助提供准确、完整的资料;
(二)需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应召开董事会审议,形成董
事会决议及相应的临时报告;不需董事会审议的,由证券事务
部门直接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复核临时报告,最终由董事长
审核同意并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按照审核通过的文稿及深交所的要求,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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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部门等在接待投
资者、媒体访问前,应当征询董事长的意见。
(二)上述人员在接待投资者、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
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
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投资者、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
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三)投资者、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
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立即更正。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及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管及其他人员职责
(一)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责任人;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
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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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
(五)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
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
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六)证券事务部门的职责
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七)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职责
公司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
秘书、证券事务部门提供需披露的信息,并对提供的信息进行
审核确认,协助完成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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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
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
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
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
信息披露违规,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将按照调查情况对失职人
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下
属单位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
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公司将根据相关管理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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