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270 股票简称:华明装备 公告编号:〔2026〕008 号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
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 10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拟对《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条款 本次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
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
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 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
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
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 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 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
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的,公司应当合理确定董事会和总经理的职权,说明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该项安排的合理性以及保持公司独立性的措施。
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公司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从事与公
产或占用公司资金。如果存在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司相同或者相近业务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业务情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以偿还其占 况、对公司的影响、防范利益冲突的举措等,但不得
用的资金。控股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 从事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同或者相近业
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控股 务。
股东若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通过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
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清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公司资
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 产或占用公司资金。如果存在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有权视其情节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以偿还其占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用的资金。控股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
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控股
股东若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通过
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清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
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有权视其情节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
对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对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
独计票并披露。 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委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东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股东权利征集应当采取无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
委托所必需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权利。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 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
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 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
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 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
选人; 选人;
(二)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二)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候选人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候选人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
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会选举; 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 (四)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
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 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
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
人逐个进行表决。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会在董事的 人逐个进行表决。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会在董事的
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另行拟定《累积投 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另行拟定《累积投
票制度实施细则》): 票制度实施细则》):
(一)公司选举 2 名以上董事的; (一)公司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比例在 30%以上。 在 30%以上的公司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非独立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 的。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业务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的,应当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 防范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措施、对公司的影响
规定。 等,并予以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
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一 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一
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 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
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审议提
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充分收集信息,谨慎判
断所议事项是否涉及自身利益、是否属于董事会职权
范围、材料是否充足、表决程序是否合法等。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解聘。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两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
任或解聘。 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表格所列条款的修订外,仅涉及编号调整的条款不再进行逐条列示,《公司章程》其
他内容不变。
上述变更及备案登记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登记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相关议事规则、公司治理制度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 10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
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
公司拟修订部分议事规则、公司治理制度,具体明细如下表:
序号 制度名称 制定/修订 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
修订后的部分治理制度详见公司于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披露的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