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81 证券简称:濮阳惠成 公告编号:2026-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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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结合目前董事会构
成及任职情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人数由 7 人调整至 5 人,其中非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结合
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制度 修订后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 2 年; 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 3 年; 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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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制度 修订后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施,期限未满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期限未满的;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未满的;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未满的;
其他内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其他内容。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
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
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
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
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
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披露董
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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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其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应当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防范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措施、对公司的影响等,
并予以披露。公司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审
议。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行其应尽的职责;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建立董事、高级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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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或者终止。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当完成各项工
作移交手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
免除或者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
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
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
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人。 人。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限为 10 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充
限为 10 年。 分收集信息,谨慎判断所议事项是否涉及自
身利益、是否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材料是
否充足、表决程序是否合法等。
第一百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
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
第一百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董事会提出建议: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披露。
公司应当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包括工资总额
决定机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
绩效考核、薪酬发放、止付追索等内容。
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有效期
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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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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