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
湖南省长沙市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1606 518038
上海市闵行区申贵路 669 号 1 楼 105 室 201100
网站:www.qiyuan.com
致: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
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
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二)本所律师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记录及相关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1 月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
地点、方式、议案内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公司另亦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上市规则要求,向公司 H 股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告。
(二)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下午 2:30 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运
达中央广场 B 座 11 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年 2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
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
结果,参与 202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共计 39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541,388,5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3.4746%,其中 A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397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539,347,5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2731%;H 股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04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016%。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的 A 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协助公司予以认定,本所律师未对 H 股股东资格进行认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包括公司部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通过现场及线上会议方式出席/列席,具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
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参与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计表决结果及除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别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A股 539,192,196 99.9712% 139,580 0.0259% 15,800 0.0029%
其中:中小投
资者
H股 2,041,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全体股东 541,233,196 99.9713% 139,580 0.0258% 15,800 0.0029%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股东会规则》《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周琳凯 彭 梨
经办律师:
徐 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