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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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下简称“上交
所”)(http://www.sse.com.cn/,下同)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泰凌微
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为“会议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12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盛夏
路61弄1号11层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维航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交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12日9:15-9:25,9:30-11:30和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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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
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本所
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36人,
代表股份28,382,9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012%。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已由上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
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案》
表决情况:同意27,854,6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66,7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352%。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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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点》
表决情况:同意27,858,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71,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21%。
表决结果:通过。
格》
表决情况:同意27,857,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71,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2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7,858,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71,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2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7,859,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71,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2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7,857,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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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弃权71,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2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7,860,1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71,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2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7,854,5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74,5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62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7,853,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71,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2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7,863,6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71,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2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7,858,1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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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72,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56%。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7,858,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71,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2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7,861,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71,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2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7,856,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75,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66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7,860,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71,7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2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7,861,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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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71,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2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7,858,5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75,8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67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7,865,0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71,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22%。
表决结果:通过。
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853,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77,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74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7,856,4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78,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75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7,855,2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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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弃权79,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79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7,855,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77,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745%。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855,2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79,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791%。
表决结果:通过。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857,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77,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745%。
表决结果:通过。
适用意见、<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852,2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80,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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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852,2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70,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9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十八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第十二条的规
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855,0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71,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05%。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855,2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70,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98%。
表决结果:通过。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855,2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81,1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859%。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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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 >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855,2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82,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912%。
表决结果:通过。
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834,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04,2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67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7,836,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02,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62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7,834,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01,4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57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7,834,3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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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弃权102,6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617%。
表决结果:通过。
效性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834,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01,4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575%。
表决结果:通过。
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834,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01,4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575%。
表决结果:通过。
司经审阅的备考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831,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02,7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622%。
表决结果:通过。
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831,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01,4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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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7,833,2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04,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682%。
表决结果:通过。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835,7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00,6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54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7,832,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03,7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656%。
表决结果:通过。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832,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04,3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677%。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
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
议案1至议案26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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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
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以下无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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