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和《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一致,为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中层管
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均为与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
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要求,同意公司以 2026 年 2 月 12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符合条件的 31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04.80 万股,授予价格 14.30 元/股。
特此公告。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