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旅环境: 关于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12 18: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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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30        证券简称:劲旅环境       公告编号:2026-015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战略发展需要,公司与
西藏天玑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玑”)、宣城市宣州区产业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城产投”)、宣城市宣州区国有资本运营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城国资”)签署了《宣城市宣州区劲旅基石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拟共同投资设立宣城市宣州区劲旅基
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或“合伙企业”)。
投资基金总认缴出资额为 20,000 万元,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
缴出资 8,000 万元,占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 4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无需
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介绍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厦 C 座 F602
股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王启文。
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 P100224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截止
司总股本 0.16%。
   (二)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情况
楼 8504、8509 号
接持有公司 204,173 股,占公司总股本 0.15%。
   (三)其他有限合伙人情况
  宣城市宣州区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振宣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 25%股权
  宣城市宣州区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三、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暂定名,具体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长期每次可延长 1 年,最多延长 2 次,当延长期届满,普通合伙人认为仍然需要
延期的,应当提交合伙人大会并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方可继续延长基金存续
期限。
向的行业,侧重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
兴产业。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最终以登记机关登记
的经营范围为准)
                         认缴出资额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RMB 万元)
西藏天玑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200      1%      货币
宣城市宣州区产业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合伙人       8,000      40%     货币
有限公司
宣城市宣州区国有资本运营集团
                 有限合伙人       3,800      19%     货币
有限公司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8,000       40%    货币
        合  计                20,000   100.00%
  四、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合伙协议
股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市宣州区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劲旅环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相关的活动,结合中国经济发展的方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符合中国未来
经济发展阶段及发展方向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战略投资、支
持对外并购等,侧重于早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创业优秀企业,重点投向新
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投资人获
得良好回报。
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人民币 20,000 万元。本协议签订后,普通合伙人应根据合
伙企业投资情况,独立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发
出出资缴付通知书,出资缴付通知书应列明该合伙人应缴付金额和出资到账截止
日,除普通合伙人出资缴付通知书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按
照【40%:60%】分二期缴付。
同意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西藏天玑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
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1)投资期管理费计算公式为:投资期年度管理费=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
总额×百分之二(2%)。
  (2)退出期管理费计算公式为:退出期年度管理费=(全体合伙人实缴出
资总额-已退出项目的投资本金(当项目部分退出后有限合伙仍持有投资组合企
业股权/股票时,已部分退出的投资项目投资本金应按该项目的全部投资本金与
已退出的比例计算)×百分之一(1%)。
  本合伙企业收到的所有应归属于合伙企业的现金收入(包括项目投资收入、
费用收入(违约金、赔偿金等合伙企业投资收入以外的收入)以及投资期满后的
临时投资收入,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均不得用于再投资,在扣除本协议第六十四
条所述合伙企业费用后的余额(如有)(以下简称“可分配资金”),应尽快向
合伙人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向全体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返还;
  (2)如有余额,向普通合伙人实缴出资返还;
  (3)优先回报:如有余额,首先向各有限合伙人分配优先回报,优先回报
为全体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按年化收益率达到每年 6%(单利)
计算的金额;其次向普通合伙人分配优先回报,优先回报为普通合伙人在本合伙
企业的实缴出资额按年化收益率达到每年 6%(单利)计算的金额;
  (4)超额收益:如有余额,其中百分之 80%按分配时全体合伙人之间的实
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百分之 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1)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
  除法律法规及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五十九条收益分配
条款),合伙企业因业务经营正常发生的亏损,各合伙人按照其实缴出资额与最
终实际分配金额之差额承担相应的亏损。
  (2)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除法律法规及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人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应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投委会为合
伙企业投资事宜的最终投资决策机构。投委会由 5 名委员组成,其中,普通合伙
人委派 3 名委员,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派 1 名委员,宣城市宣州区产业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派 1 名委员。投委会设主任 1 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负责召集并主持投委会会议。
   投委会的议事规则:
  投委会各委员一人一票,须经 4 名及以上委员通过后方为有效决议,涉及关
联交易的事项,必须提交合伙人大会表决。
  在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内和解散后的拾(10)年内,普通合伙人应在适当的
会计账簿中将本合伙企业交易的全部和准确记录保存在或促使这些信息被保存
在普通合伙人住所,其中应包含适用法律要求的全部信息。该等会计账簿应根据
中国会计准则以中文记录。以此记录的本合伙企业会计账簿是根据本条约定向合
伙人提交的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
  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首个会计年度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
到当年之 12 月 31 日止;最后一个会计年度自当年的 1 月 1 日到本合伙企业终止
之日止。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 1 月 1 日起至当年 12 月 31 日止。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
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
属多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本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解散并清算: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会议未决定续期;
  (2)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4)本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本合伙企业未能约
定新的合伙目的并修订合伙协议;
  (5)普通合伙人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终止事件发生
之后的三十(30)个自然日内,未能按约定产生替任的普通合伙人;
  (6)有限合伙全部投资已退出;
  (7)有限合伙人一方或数方严重违约,致使普通合伙人有理由相信本有限
合伙无法继续经营;
  (8)本有限合伙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9)本合伙协议签署完毕之日起 6 个月内未完成基金备案或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不予备案;
  (10)在基金管理人出现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或者怠
于履行职责导致私募投资基金无法正常退出的情形,且继任管理人未在 3 个月内
经本协议约定的合格程序选出;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原因提前终止。
  五、本次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投资的目的
  本次投资依托专业投资机构在行业分析、投资标的筛选及价值发现等领域的
专业能力、丰富经验与优质资源,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发展方向,服务于公
司战略发展需求,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
  (二)对公司的影响
务状况及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长期看,本次投资有助于公司抢
抓产业发展机遇,增强综合竞争实力与可持续发展潜力。本次投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公司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第三十条之
约定,公司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为基石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西藏天玑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由其执行合
伙企业事务。因此,公司不构成对合伙企业的实质管理。
  合伙企业的设立目的主要是进行投资。根据合伙协议,普通合伙人设立投资
决策委员会,投委会为合伙企业投资事宜的最终投资决策机构,投委会由 5 名委
员组成,公司仅委派 1 名委员,并且投委会议案的表决须经 4 名及以上委员通过
后方为有效决议。并且投委会委员累计 2 人以上变更须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公司
无法单方调整关键治理席位。
  公司不具备主导投委会决策、否决决议或变更治理结构的“权力”,不满足
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控制”的核心要素,公司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不构成控制
或重大影响。
  (三)存在的风险
  投资基金尚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能否顺利完成基金备案
以及完成时间仍存在不确定性。
  投资基金所投资的项目未来可能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
规、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市场变化、投资标的经营情况等。而且投资基金周期
较长,本次投资可能面临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等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持续跟踪项目的运营情况,同时将严
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
险。
  六、其他事项
  公司本次投资事项暂不会导致同业竞争,公司在本次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
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宣城市宣州区劲旅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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