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5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概述
经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率为 70%以下的子公司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麟矿业)、贵州川恒
营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融资提供合计不超过 8.00 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
本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128、2025-129、2026-002、
简称光大贵阳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协议》,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2,000.00
万元,有效使用期限为 2026 年 2 月 12 日至 2027 年 5 月 11 日。
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福麟矿业与光大贵阳分行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或协议项
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为了确保 2026 年 2 月 11 日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信人”)
与授信人签订的编号为贵公司二部综授 2026007-01 号《综合授信协议》(以下
简称“《综合授信协议》”)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授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以担保受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全部
债务。
授信人经审查,同意接受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为明确保证人与授信人双方
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
合同。
第二章 定义
第一条 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或本合同文义要求另作解释,在本合同中:
主合同:是指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以及授信人与受信人
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是指授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向受信人提供
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保理、担保等表内外
信用发放形式(统称“具体授信业务”)时,与受信人所签订的单笔具体授信业
务合同或协议。
第三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二条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
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
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
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
意承担担保责任。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主合同的债权确定:
(一)主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三)授信人与受信人终止主合同或授信人与保证人终止本合同;
(四)受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五)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保证方式
第三条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章 保证范围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
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
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
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第五条 授信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
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第六章 保证期间
第六条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
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
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
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
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
第七章 保证人应提交的文件
第七条 保证人应确保在受信人首次使用授信人在主合同项下提供的具体授
信业务前,授信人已收到保证人提交的以下文件:
同的正本;
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保证人合法存续状态的文件;
证人按照本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的决议;
以上文件如为复印件,则须经保证人加盖公章确认该复印件为真实、完整、
有效的文件。
第八章 保证人的声明和保证
第八条 保证人在此向授信人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并从事经营活动。
并已采取或取得所必要的所有法人实体/其他组织行为及其他的行动和同意以授
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本合同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效签署。
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保证人的法人实体/其他组织组成文件/批准文件(如有)
及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不会受到任何限
制。
成所需的所有登记、备案或公证手续。
务状况或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
行政程序。
第九条 保证人的上述声明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须始终保持正确无误,
并且保证人将随时按授信人的要求提供进一步的文件。
第九章 保证人的承诺
第十条 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保证人应遵守以下条款的约定:
(1)任何违约事件的发生;
(2)任何涉及保证人或其重大经营性资产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3)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
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被撤销。
书面同意,保证人不进行任何联营、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或其
他经营方式和产权结构的变更安排;如确因经营需要或国家政策、法律调整需要
而进行联营、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或以其他方式变更其经营方
式或产权结构的,保证人应事先取得授信人的书面同意,并对其在本合同项下的
保证责任和义务作出令授信人满意的安排。
的事先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出售、转移、分割或以其他形式处分任何重大经营
性资产。
已代受信人向授信人清偿的任何款项或其对受信人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债权,向
受信人追偿或主张权利。
登记,应在变更后十个授信人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授信人并将有关登记文件的加盖
公章的正本或副本复印件送交授信人。
人书面付款通知之日起七个授信人工作日内,无条件地以授信人要求的方式代受
信人向授信人支付该笔债务。
有权直接自保证人在授信人或授信人系统内其他任何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
户中直接划扣,而无须事先取得保证人的同意。
和损失:
(1)授信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律师费、诉讼/仲裁费、执行费及其他所有实际开支);以及
(2)因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而给授信人造成的任何其他损失。
第十章 担保的性质和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独立于授信人为被担保债务所取得的任何其
他担保。授信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
(无论是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也无需首先向受信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采取
任何其他救济措施。授信人放弃、变更或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无论是担保权利
本身,还是担保权利的顺位,无论是其他第三方提供的物的担保和/或保证担保,
还是受信人自身提供的物的担保等),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
减免或无效,保证人承诺继续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一章 违约事件
第十二条 下述每一事件及事项均构成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实的;
终止或受到限制;
人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主管部门决定停业或暂停营业;
地影响授信人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 上述违约事件发生后,授信人有权视情况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数
项措施:
第十二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未经授信人事先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
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无需事先征得保证人的同意,授信人可将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
让予任何第三人,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益同时转让给第三人。
第十五条 授信人给予保证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
制授信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授信人对本合
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变得不合法、
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
减损。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应当全额支付被担保债务,不得提出任何
抵销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第十八条 保证人同意,本合同首页列出的通知送达地址适用于保证人接收
各类通知、协议文件以及就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
包括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等。保证人
确认,债权人及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采用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电子送达方
式向保证人送达有关文书,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直接送达的,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
达日,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短信等电子方式送达的,
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保证人承诺,上述所有联系方式与送达地址真实、准确、有效,如上述信息
发生变更时,应立即通知债权人并按债权人要求办理变更手续,保证人未履行通
知变更义务的,原送达方式仍然有效。因保证人提供的信息虚假、不准确、无效、
拒绝签收、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债权人导致文书未能被保证人实际接收,直接送
达的,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
日;电子送达的,发出之日为送达之日。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第十九条 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
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依
据其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 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授信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
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各方签署时间
不一致时,以最后一方签署的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经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五章 附件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
作为本合同之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无合同附件。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保证人持壹份,授信人持壹份,其法律
效力相同。
第二十六条 合同中未约定公证事项。
三、备查文件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