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中公教育 公告编号:2026-020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2 月 11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会 表 决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计 1,867 名 , 代 表 股 份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 1,271,936,29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62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6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72,370,697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0377%。
通过网络和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86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33,875,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5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0,315,8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77%;反对 9,07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31%;弃权 1,35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33,822,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3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0,263,0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99%;反对 9,04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88%;弃权 1,43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33,597,1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9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0,037,2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68%;反对 9,21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39%;弃权 1,49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33,311,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2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69,751,5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48%;反对 9,36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62%;弃权 1,62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刘海涛、王宁
(三)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