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679 证券简称:前进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7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充分利用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功能,规范套
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和交易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浙江
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期货期权业务,目的是借助期
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
险,锁定经营成本,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三条 公司期货期权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进行期货期权业务只能进行境内、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境外、
场外市场交易;
(二)进行期货期权业务的品种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品种、
质量和规格相同、相近的期货品种;
(三)公司进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
数量,期货期权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四)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
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分工
第四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管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
值领导小组成员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采购负责人、
销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董事长为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时也是套保业
务的决策人,在董事会授权框架内负责套保业务的具体运作。
第五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
(二)听取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
案;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四)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五)负责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套期保值的风
险进行管理控制;
(六)跟踪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跟踪套
期保值业务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
报告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
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七)及时跟踪期货期权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
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八)行使董事会、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设“套期保值操作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调整套期保值方案,并报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
(二)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三)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四)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第七条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
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调拨期货保值所需资金,并监控期货账户资金
流向及风险。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定期、不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
督套期保值参与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
的操作风险,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交易的必要性、合理
性、可行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
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
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75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及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
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及
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员签署。
第十五条 公司对境内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需列
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套期
保值交易授权书由公司董事长签发。
第十六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
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七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权事项应及时予以调整,
并应立即由被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
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分为套期保值计划和方案审批流程、套
期保值方案执行流程。
第十九条 套期保值计划流程: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订套期保值交
易方案后报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经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或根据本制度的要求提交股东会审议。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和权利金、风险
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
第二十条 套期保值方案审批流程: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套期保值计划范围内,套期保值操
作小组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日常经营套期保值方案,报套期保值领导小
组审批,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或其授权人员应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套
期保值业务方案做出审批决定,批准后由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流程: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应严格依据经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的套期保值交易
方案,规范填写保证金注入/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并经交易部门负责人、财
务负责人逐级审批,符合公司资金审批制度与套期保值授权管理要求后方可付
款。资金划拨应当严格遵循公司资金操作流程。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
解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期货期权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期货期权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应及时跟踪了解期货期权经纪公司的
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报告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
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期权经纪公司。
第二十五条 风险处理程序:
(一)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
策;
(二)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操作人员,加强相
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
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期权和衍生品或者不同
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
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 止损业务流程: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应立即
报告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
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强行平仓、交易所风险处置等风险事件,套期保值
操作小组应立即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提交分析意见,由套期保值
领导小组做出决策。同时,按照本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
时向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应定期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提交套期保值
业务报告,包括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保证金使用状况、
套期保值效果等。
第三十条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
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套期保值业务综合风险,并定期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进行汇报。
第八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套期保值计划、所有交易原始资料、所有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
至少保存十年。期货期权业务有关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二条 所有档案文件到期销毁时需报经公司批准,按公司规定程序
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
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
人员配备情况等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期货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
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结合被
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
第九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
套期保值信息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
信息。若因相关人员泄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公司可视具体情
况给予开除或其他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九条 除另有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
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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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