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87 证券简称:英科再生 公告编号:2026-006
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途、新增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
同意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
批复》
(证监许可[2021]1802 号)
,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 称“ 公 司 ” ) 获 准 向社 会 公 众 公 开 发 行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并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发行
价格为 21.96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约 73,034.86 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约 7,349.03 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约为 65,685.84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7 月 2 日对
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核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357 号验
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相关监管协议。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途和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
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
议、第五届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暨调整相关募投项目
资产用途的议案》。为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时根据公司发展规
划,公司将“10 万吨/年多品类塑料瓶高质化再生项目”变更为“年产
万元,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为 21.72%,原募投
项目募集资金账户剩余的 1,787.35 万元(含募集资金账户产生的利息
收入扣除汇兑及手续费净额,具体以实际金额为准)用于支付原募投
项目尚未支付的款项,不足部分以自有资金支付。该事项已经 2026
年 2 月 9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2026 年 2 月 1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暨调整相关募投项目资产用途的公告》
(公告编号:
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
。
基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
构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国 金 证 券 ” )、 INTCO
MALAYSIA SDN BHD(以下简称“马来英科”)
、山东英朗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英朗”)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公司与国金证券、马来英科、山东英朗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分行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相
关事项如下: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英朗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
行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项账户仅用于“年产 500 万 m2 新型装
饰建材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近日,公司与国金证券、山东英朗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
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以上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专户用途 备注
英科再生资 中国银行股
公司 淄博分行
新型装饰建材项目
英科再生资 招商银行股
公司 上海分行
新型装饰建材项目
山东英朗环 中国银行股
公司 淄博分行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 一 )《 英 科 再 生 资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甲 方 1 )、 INTCO
MALAYSIA SDN BHD(甲方 2)、山东英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甲
方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 1: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INTCO MALAYSIA SDN BHD (以下简称“甲方 2”)
甲方 3:山东英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3”)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244251146379,
截至 2026 年 2 月 9 日,专户余额为 2263.741494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10 万吨/年多品类塑料瓶高质化再生项目、
年产 500 万 m2 新型装饰建材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
,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
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
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
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
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付海光、杨梅苑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
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
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 二 )《 英 科 再 生 资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甲 方 1 )、 INTCO
MALAYSIA SDN BHD(甲方 2)、山东英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甲
方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 1: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INTCO MALAYSIA SDN BHD (以下简称“甲方 2”)
甲方 3:山东英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3”)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533900017510658,
截至 2026 年 2 月 9 日,
专户余额为 0.087006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_10 万吨/年多品类塑料瓶高质化再生项目、
年产 500 万 m2 新型装饰建材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
,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
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
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
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
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
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付海光、杨梅苑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
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
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1)、山东英朗环保科
(三)
技有限公司(甲方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 1: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山东英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231255619238,截至 2026 年 2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500 万 m2 新型装饰建材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
,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
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
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
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
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付海光、杨梅苑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
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
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