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方: 大东方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12 00: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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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27    证券简称:大东方      公告编号:2026-002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江苏证监局
            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商业
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3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徐文武: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参股合伙企业的投资
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依据不充分,会计处理不审慎,且未识别出参股合伙企业
会计处理不当,未充分关注到参股合伙企业底层资产经营情况对公司财务报表的
影响,导致公司 2022 年至 2024 年财务报表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二条、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在前述事项中,公司财务总监徐文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
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
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
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
的要求,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等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学习,不断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进一步提高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质量,防
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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