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公用: H股公告-持续关连交易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12 00: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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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上海大眾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Dazhong Public Utilities (Group) Co., Ltd.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635)
              持續關連交易
      訂立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托服務合同
訂立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托服務合同
於2026年2月11日,上海青浦燃氣與大眾物流配送訂立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
駁運輸委托服務合同,據此,上海青浦燃氣將其所屬的中國上海市青浦地區液化
氣鋼瓶用戶配送和短駁運輸相關業務交給大眾物流配送承運,進行機動車統一配
送,而上海青浦燃氣向大眾物流配送支付有關服務費用。
上市規則的涵義
大眾物流配送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上海燃氣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上海大眾燃氣
的主要股東,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07(1)條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上海青浦
燃氣由上海燃氣持有51%股權,故此,上海青浦燃氣為上海燃氣之聯繫人,因而
成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根據上市規則,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托服
務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1–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1條及第14A.82條,由於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
托服務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各項交易及過往交易乃於12個月期間內與上海燃氣
之聯繫人(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訂立或完成,因此,於計算相關百分比率以釐定
該等合同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分類時,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托服務
合同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須合併計算。
由於年度上限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但低於5%,故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
及短駁運輸委托服務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
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惟獲豁免遵守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緒言
於2026年2月11日,上海青浦燃氣與大眾物流配送訂立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
運輸委托服務合同,據此,上海青浦燃氣將其所屬的中國上海市青浦地區液化氣鋼
瓶用戶配送和短駁運輸相關業務交給大眾物流配送承運,進行機動車統一配送,而
上海青浦燃氣向大眾物流配送支付有關服務費用。
訂立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托服務合同
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托服務合同的主要條款概述如下:
日期        : 2026年2月11日
交易方       : 委託方:上海青浦燃氣有限公司(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承運方:上海大眾運行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本公司的附屬
            公司)
                    –2–
交易內容      : 上海青浦燃氣將其所屬的中國上海市青浦地區液化氣鋼
            瓶 用戶 配 送和 短 駁運 輸 相關 業 務交 給 大眾 物 流配 送承
            運,進行機動車統一配送及短駁運輸,而上海青浦燃氣
            向大眾物流配送支付有關服務費用。
代價及年度上限   : 代價乃根據大眾物流配送承運不同液化氣鋼瓶種類分別
            約定的每瓶運輸服務單價及每瓶短駁運輸服務費單價乘
            以承運的數量進行結算。上海青浦燃氣及大眾物流配送
            就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托服務合同下預計
            發生的年度交易總金額不超過人民幣1,800萬元。
付款方式      : 各類液化氣鋼瓶種類的配送服務費及短駁運輸服務費將
            按 服務 類 型分 別 為按 月 按實 際 結算 及 按季 度 按實 際結
            算,上海青浦燃氣及大眾物流配送應於每月及每季度結
            算週期後五(5)個工作日內對賬確認承運量無誤。大眾物
            流配送後續開具發票,上海青浦燃氣應於收到發票後三
            十(30)個工作日內支付配送及短駁服務費用到大眾物流
            配送指定的銀行賬戶。
生效期       : 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托服務合同於簽立後
            生效,合同有效期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止。
                    –3–
定價政策
就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托服務合同,選擇液化氣鋼瓶配送承運、完成
配送、接裝、安全檢查及短駁服務時,配送及短駁服務費將由雙方根據公平市價並
參考(1)上海青浦燃氣將向大眾物流配送及至少兩名獨立第三方供應商索取報價
及(2)大眾物流配送向獨立第三方客戶收取的配送服務費(經計算業務量)釐定。本集
團將不時審閱配送及短駁服務的服務費,將其與獨立第三方客戶就類似性質及規模
的服務收取的市場價格進行比較,並確保本集團將自上海青浦燃氣獲得的條款與獨
立第三方服務客戶相比屬正常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
就上述合同的項下交易,本集團所提供的價格及條款將屬公平合理,按正常商業條
款訂立,且不遜於獨立第三方供應商向上海青浦燃氣所提供。
年度上限及釐定基準
本公司估計,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托服務合同項下截至2026年12月31
日止年度的年度交易總金額不超過人民幣1,800萬元。於釐定該交易總金額年度上
限時,董事已考慮以下因素:(1)本集團2025年度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的
合理預計運輸量(經參考上年度的各產品運輸量);及(2)上海青浦燃氣對於有關服務
的年度需求數量。
過往交易金額
在過往12個月期間,上海青浦燃氣將其所屬的中國上海市青浦區液化氣鋼瓶交給本
集團配送承運、完成配送、接裝安全檢查及短駁運輸的過往交易金額約為人民幣
                  –4–
訂立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托服務合同的理由
大眾物流配送對上海青浦燃氣的業務與需求有充分的了解,並能以有效的方式進行
溝通。另外,大眾物流配送擁有豐富的運輸配送經驗及專業資質。因此,董事會認
為大眾物流配送能夠有效地向上海青浦燃氣提供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服務。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趙曄青先生除外)認為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
及短駁運輸委托服務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包括年度上限)乃於本集團的一般
及日常業務過程中按正常商業條款或更優的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集團及
其股東整體之利益。
鑑於非執行董事趙曄青先生亦擔任上海燃氣的副總裁,因此視為於液化氣鋼瓶用戶
配送及短駁運輸委托服務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包括年度上限)中擁有重大權
益,並放棄於相關董事會決議案投票,亦不會發表相關意見。除上文披露者外,概
無董事於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托服務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包
括年度上限)中擁有任何重大權益並因此須放棄就有關董事會決議案投票。
內部監控
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規定由核數師及獨立非執行董事進行年度審閱外,本公司
已實施或將實施以下內部監控措施:
(1) 本公司已制定一系列內部監控措施及政策,以確保持續關連交易將根據各持續
    關連交易協議的條款及相關定價原則進行。本公司財務部將通知相關部門持續
    關連交易的建議年度上限金額,且不時監察是否超出有關年度上限;
(2) 本公司業務策劃行政人員將定期與本集團的價格清單進行比較,確保向上海青
    浦燃氣收取的費用至少與本集團向獨立第三方提供類似服務之收費的基準及費
    率相同;及
                 –5–
(3) 監控與關連人士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的交易金額(例如本公司與關連人士訂立
    個別協議前,會就交易限額尋求財務部及董事會秘書辦公室的意見),以確保本
    公司負責報告、監控及處理關連交易的各部門對關連交易進行更好的協調及報
    告安排。
有關訂約方的資料
有關本公司的資料
本公司的主營業務為提供公用事業服務。本公司亦對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聯營公司
進行策略及金融投資。本公司的單一最大股東為大眾企管,而大眾企管由上海大眾
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職工持股會(其為控股公司)最終持有。上海大眾企業管理有限公
司職工持股會由個別成員組成,包括大眾企管的僱員、本公司的僱員及大眾交通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A股(股份代號:
公告日期,上海大眾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職工持股會的第一大實益持有人為楊國平先
生,持有上海大眾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職工持股會實益擁有權益9.55%。除上述披露
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間接持有上海大眾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職工持股會實益擁有權
益5%以上的人士。
有關上海青浦燃氣的資料
上海青浦燃氣為於2016年11月17日於中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上海青浦燃氣為本
公司的關連人士,主要從事燃氣經營、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道路危險貨物運
輸。上海青浦燃氣的最終持有人為上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6–
有關大眾物流配送的資料
大眾物流配送為於2023年8月3日於中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大眾物流配送主要從
事貨運運輸、包裝服務等業務。大眾物流配送由本公司持有80%股份權益的附屬公
司上海大眾運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全資持有,因此為本公司之間接附屬公司。有關
本公司最終持有人的資料,請参閱本節「有關本公司的資料」一段所述。
上市規則的涵義
大眾物流配送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上海燃氣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上海大眾燃氣的
主要股東,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07(1)條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上海青浦燃氣
由上海燃氣持有51%股權,故此,上海青浦燃氣為上海燃氣之聯繫人,因而成為本
公司的關連人士。根據上市規則,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托服務合同及
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1條及第14A.82條,由於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
托服務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的各項交易及過往交易乃於12個月期間內與上海燃氣之
聯繫人(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訂立或完成,因此,於計算相關百分比率以釐定該等
合同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分類時,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托服務合同項
下擬進行的交易須合併計算。
由於年度上限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但低於5%,故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
短駁運輸委托服務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
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惟獲豁免遵守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7–
釋義
「年度上限」      指 「年度上限及釐定基準」一節所述的年度上限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本公司」       指 上海大眾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一間於1992年
              年 3 月 4 日 在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掛 牌 上 市( 股 份 代 號 :
              上市(股份代號:1635)
「大眾企管」      指 上海大眾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一間於1995年3月10日在
              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的單一最大股東及
              主要股東
「大眾物流配送」    指 上海大眾運行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一間於2023年8月3日
              在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液化氣鋼瓶用戶配   指 由上海青浦燃氣及大眾物流配送於2026年2月11日訂立
 送及短駁運輸委托     的2026年度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托服務合
 服務合同」        同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
              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人民幣」       指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8–
「上海大眾燃氣」   指 上海大眾燃氣有限公司(前稱為上海燃氣市南銷售有限
             公司),一間於2001年1月3日在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
             司,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
「上海燃氣」     指 上海燃氣有限公司,一間於2018年12月27日在中國註冊
             成立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附屬公司上海大眾燃氣的主
             要股東
「上海青浦燃氣」   指 上海青浦燃氣有限公司,一間於2016年11月17日在中國
             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為上海燃氣的附屬公司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指 具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上海大眾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主席
                                楊國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楊國平先生、梁嘉瑋先生及汪寶平先生;本公司
非執行董事為趙曄青先生及金永生先生;以及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姜國芳先
生、李穎琦女士、劉峰先生及楊平先生。
*   僅供識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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