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作为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万邦达”、“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进行了核查,
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05 号),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3,653,846 股,发行价格为 10.37 元/股,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48,990,383.02 元,扣除各项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
币 7,028,301.8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41,962,081.13 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于 2023 年 2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限售期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
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情形。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售股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王飘扬先生做出的承诺如下:
“本人拟出资总额人民币 348,990,383.02 元现金认购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认购股份数量为 33,653,846 股。本
次认购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不得转让,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结束之日起至股份解禁之日止,由于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发
行人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安排。本人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人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自有资金或
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
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
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王飘扬先生严格履
行了作出的上述各项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
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王飘扬先生不存在
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注:1、上表所述限售股份总数为首发后限售股和高管锁定股合计数量;
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转为高管锁定股,实际可上市流通
股份数量为0股。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股)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比例
(股) (股)
一、限售条件流
通股/非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170,246,416 20.35% 33,653,846 - 203,900,262 24.37%
首发后限售股 33,653,846 4.02% - 33,653,846 0 0.00%
二、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三、总股本 836,749,606 100.00% - - 836,749,606 100.00%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作为北京万邦达的保荐机构,东吴证券经核查后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
相关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公司对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
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
通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刑天 杜海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